某企业接受10亿元EPC项目(含规划6%、施工9%、设备收购13%),因合同未清晰分项金额与税率,统一按9%计税。稽察确定需补税:
兼营与混合出售:若事务无直接相关(如规划+施工+设备收购),需别离核算,不然从高适用税率。
乙公司多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如项目A/B/C/D),但将悉数500万元进项税额抵扣。稽察要求转出:
500万×(简易项目收入/总收入)= 180万元,补税+滞纳金算计220万元。
依据财税〔2016〕36号,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品、劳务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按月核算转出:公式为“当月转出额=总进项×(当期简易项目收入/总收入)”。
丙公司签定1.2亿元工程合同后,因规划变更补充协议增至1.5亿元,但未补缴印花税。稽察处分:
跨省项目未预缴2%增值税、农人工工资专户未代扣个税等,均或许引发连锁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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