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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入确认中的证据材料

时间: 2025-04-18 21:34:26 |   作者: M系列

  

【收藏】收入确认中的证据材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因此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无法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无法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法律意义上生效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只要满足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即可。但是在收入确认中,合同形式应该是书面的,可以是框架协议、合同、订单等,以体现明确的支付条款、权利义务、商业实质等内容,并确保对价很可能收回。

  内容上应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签订日期、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支付条款、合同标的内容及要求等。合同应当经过各方的批准,经签章后生效。

  常见的类型为工程类收入确认,满足按时段确认收入,则需要合同具体条款证明其符合准则中的三项要求,包括合同履约地点(如在客户场地进行建造活动)、合同结算条款(如客户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对价款)、合同标的本身的性质(如阶段性的产出对客户也是有价值的)等。

  即便是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也需满足已履约部分已经由客户取得控制权这一门槛。具体而言,按时段法确认收入需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履约进度可采用产出法或者投入法。产出法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客户在进度表中的签收确认或者结算确认就成了证明客户取得控制权的直接证据。

  投入法则是指根据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投入法主要关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以及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当企业的工作或投入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投入法更为适用。对那些不易明确衡量产出的项目,如研发项目、咨询服务等,投入法能够给大家提供有效的衡量手段。按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进而确认收入,证据大多数都是企业自身的投入,为企业以此调节收入创造了条件,也容易受到外部质疑。企业证明其投入计量的准确性、投入与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对应关系则显得很重要。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时,主要指合同履约成本,哪些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需满足直接相关、增加了资源、预期可收回等要件,如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时间进度等指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结算支付的价款、机器运转记录、人工打卡记录等,同时具有无关联第三方签章确认如供应商签章确认,或者相关记录自动生成且无法篡改,也就是满足客观性才可能正真的保证真实性,则能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说服力。此外证据还应具备相关性,以证明投入与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对应关系,如非正常损耗、初始费用、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等。因此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也是证据证明效力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凡是不能够满足在某一时段履行履约义务的,均应按照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即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证据一般都是外部证据,如客户签收单、验收单、物流单、结算单、付款单等,最常见也最为直接。但是实践中企业合作模式多样,相关证据材料也并非千篇一律,还应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哪一些材料能够证明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以及取得的时点。诸如以下比较特殊的类型:

  一些大客户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成本,采用准时制生产方式或者称为无库存生产方式,一般要求供应商在其生产场地附近的寄售仓/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交付原材料,而寄售仓/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里面的原材料所有权仍归属于供应商,只有在领用时,所有权及风险才转移。因此,传统交付模式下的签收单、物流单并不能证明控制权转移,而应该有客户的领用单据。企业只有取得仓库管理系统的领用数据或者客户邮件确认的寄售货物领用清单,才能确认收入。

  FOB的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CIF中卖方负责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共同点在于都是卖方在完成出口申报、货物运至装运港就已完成了交付义务。相应地,出口报关单据也就是证明控制权转移的证据,公司能够在取得出口报关单据的时点确认收入,而不是等到客户签收确认时点。

  根据业务实质及合同内容取得外部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实践中基本都已达成共识。实践中尤其是在收入真实性核查中,经常遇到的是证据材料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诸如相关单据缺失签字或盖章或日期、缺失内容等。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求形式上合法合规,商务合同中最常见的要求是符合合同约定,即合同约定应签字、盖章的就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约定有验收单或相关单据模版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关键要素必须齐备,如产品的名字、数量、金额、验收结论、签收日期等。关于单据形式不完备的问题能归结为程序瑕疵,毕竟大客户流程复杂懒得给盖章,小客户无所谓再次合作不愿意麻烦,都有合理理由。

  但是如果因此被质疑真实性,则不单单是程序瑕疵,而是有财务造假的嫌疑。因此,收入确认最直接的单据存在问题,则应积极去寻找辅助确认的证据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收入确认时点的合法性并证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对价很可能收回。辅助证据也需要满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等要件,包括与客户的对账记录、发货记录、物流记录、安装调试照片、回款记录等。客观真实性要求辅助证据可以是自动生成不能被篡改、无关联第三方确认,合法性要求辅助证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合同约定,真实性要求其可被追溯而不是被伪造的。商业活动中,证据材料的标准要高于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标准,不仅逻辑上说的通,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且缺失的仅仅是少部分的瑕疵而不是大部分,以此才能提升交易效率。

  便捷快速的交易中,小企业按照能够收钱为实用性原则,在开票时确认收入,无可厚非。逐步规范的大企业按照相关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理应确保其依据的完备性,不论是应对监管质疑,还是对交易对手方的权利主张,均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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